-
-5 14
- 1、本托运单上之“承运人”是指敝公司、分公司及其雇员。“托运人”是指托运人及其雇员或交货人。
2、托运人或其交货人在本托运单正面签名,表示托运人及交货人同意接受本托运条款约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本托运条款履行。
3、为使托运人得到较好之保障,承运人建议托运人购买货物保险。
4、托运人不得托运以下物品:货币及金融票据,爆炸品、武器、军火或其零配件、易腐品、赌博用具、动植物、宗教及政治宣传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酒类、古玩、邮票、珠宝首饰、贵金属、假冒名牌或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粉末状、液体状、放射性物品、烟草、IATA禁运物品(包括易燃物或危险品)及有关地方、国家所列明的禁运物品。托运人托运上述物品,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托运人应对托运货物及标识(包括货物在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合法性负责。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收件人名称或姓名、地址、邮编号、联系电话号码、货物名称、重量、数量等信息;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适合安全运输需要的包装。
- 评论(0)
发表评论 TrackBack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