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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海运进出口货物的(订舱、交接、报检、报关、无船承运业务);仓储业务;汽车集装箱运输业务(杂货、危险品、冷藏箱、超长物资和笨重大件、设备、汽车部件运输等);包装、安装等业务。
主营业务:海运进出口货物的(订舱、交接、报检、报关、无船承运业务);仓储业务;汽车集装箱运输业务(杂货、危险品、冷藏箱、超长物资和笨重大件、设备、汽车部件运输等);包装、安装等业务
政策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海运通关现场,严密海关监管,保证出口货物实货监管,经过天津海关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天津海关决定自2008年6月3日起在新港海关海运通关现场,对货物实施运抵报告管理,具体要求为:
对船舶载运货物需运抵符合海关运抵报告数据发送要求的堆场后,由货物所在堆场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方可向海关进行申报。货主企业应向货物运抵堆场提供准确货物信息,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箱号,同时申报时应保证录入的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箱号与实际到货情况一致,否则海关将不接受申报。对于国际中转货物不适用此模式,仍按现行模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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